2013年9月23日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已通過修改以下附例:
2. 聯賽附例(一般)
除某些聯賽的特定條款外,所有總會聯賽賽事將採用此附例。聯賽小組負責管理及監控聯賽賽事,聯賽小組的主席應由總會副會長出任,及最少兩位小組成員,他們都應是管理委員會成員。當一名球員或一枝球隊違反某一附例,而該違規行為並未訂有明確罰則,聯賽小組可向管理委員會建議罰則並由委員會確認執行。
3.8.b 假如一位球員違反附例 2.12.c 有關不當使用替補球員的規定,或違反附例2.12.e,一名球員如在原定的賽期已經出賽,但又參加了同一週的補賽,他 / 她第二次出賽的隊伍將在績分表上被扣兩分,如果在違規球員比賽的線道上對賽的一隊落敗,未違規的隊伍可得回兩分,打和則獲加一分。
4.8.b 假如一位球員違反附例 2.12.c 有關不當使用替補球員的規定,或違反附例2.12.e,一名球員如在原定的賽期已經出賽,但又參加了同一週的補賽,他 / 她第二次出賽的隊伍將在績分表上被扣兩分,如果在違規球員比賽的線道上對賽的一隊落敗,未違規的隊伍可得回兩分,打和則獲加一分。
是次修訂已經即時生效,並會包括在下次修正的附例中。